III類壓力容器分類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《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(質技監局發[1999]154號,以下簡稱《容規》)根據壓力容器操作壓力、介質危害程度、容器功能、結構特性、材料和對容器安全性能的綜合影響程度等,將壓力容器分為三類。
(一)第一類壓力容器
低壓容器(第(二)、(三)款規定的除外)。
(二)第二類壓力容器(下列情況之一,第(三)款規定的除外):
(1)中壓容器;
(2)低壓容器(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);
(3)低壓反應容器和低壓儲存容器(僅限易燃介質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);
(4)低壓管殼式余熱鍋爐;
(5)低壓搪玻璃壓力容器。
(三)第三類壓力容器(下列情況之一):
(1)高壓容器。
(2)中壓容器(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);
(3)中壓儲存容器(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,且pV大于或等于10MPa·m3); (4)中壓反應容器(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,且pV大于或等于0.5MPa·m3); (5)低壓容器(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,且pV大于或等于0.2MPa·m3);
(6)高壓、中壓管殼式余熱鍋爐;
(7)中壓搪玻璃鋼容器;
(8)使用強度級別較高(指相應標準中抗拉強度規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)的材料制造的壓力容器;
(9)移動式壓力容器,包括鐵路罐車(介質為液化氣體、低溫液體)、罐式汽車、[液化氣體運輸(半掛車)、低溫液體運輸(半掛車)、永久氣體運輸(半掛車)]和罐式集裝箱(介質為液化氣體、低溫液體);
(10)球形儲罐(容積大于等于50m3);
(11)低溫液體儲存容器(容積大于5m3)。
- 再沸器的特點
- 再沸器的主要特點
- III類壓力容器的溫度條件
- 再沸器的位置布置要求